湖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 10000941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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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发布、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业务经营人。
本细则所称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经营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五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主管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国家、省发布的数据标准,分别与国家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三)建立全省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负责组织全省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以下信息:
1.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及失信行为信息;
3.省级水运企业诚信评价结果;
4.其他与水路运输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实时动态更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及其他与水路运输市场有关的信息;及时将基本信息和动态更新录入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发布等工作;
(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九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从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信息,经营资质核查情况;
(三)近2年内年度经营报表、基本财务指标;
(四)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船舶运力、设备等基本状况;
(六)近2年安全检查情况等;
(七)其它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本条中行政许可的信息范围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证书编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船员适任证书、按规定考核合格情况、职称职业资格状况及其它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信息;
(三)从业资历信息以及与其经营范围的相适性情况;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设区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和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二)省级及以上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本条中对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范围包括:从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荣誉称号/获奖名称、授予(评定)单位、授予(评定)日期、表彰文号。
本条中对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范围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荣誉称号/获奖名称、授予(评定)单位、授予(评定)日期、表彰文号。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设区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
本条中行政处罚的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本条中行政强制的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执行依据、执行种类、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结果、执行日期、实施机关。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设区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设区市、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对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信用信息归集与更新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
(一)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注册地设区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登陆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
(二)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注册地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行业协会分别登陆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
(三)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按照“谁办结,谁录入”的原则,由省、设区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分别登陆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录入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省发布的数据标准,对归集的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分别与国家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二十条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委托的水运行业协会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湖北”、“信用交通”网站依法组织公开并发布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良好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向“信用湖北”、“信用交通”网站公开。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业单位和人员填报信息虚假的,一经查实即列入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规定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人员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诉或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诉或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充分利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奖惩机制,并从以下方面实施信用奖惩,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在权限范围内对诚信水运企业在延伸航线、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在政府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诚信企业所需补助资金;
3.重点指导和帮助诚信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并积极帮助企业在争取中央、省政府相关项目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4.在同等条件下,管理部门积极向社会及主要货主企业推荐诚信水运企业。
5.诚信企业两年参加一次水路运输业资质核查。
6.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二)失信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2.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3.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4.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5.可以采取的其它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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