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涉及长江流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1-5467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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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司法局、市发改委:
3月23日收到《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骨干力量对我市交通运输部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统筹,及时部署
收到工作方案后,我局立即成立了由法规处牵头,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增强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压实清理责任,做好压力传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严格标准,抓住重点
此次清理工作我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清理人员认真学习《长江保护法》,深入领会国家立法的精神实质,熟悉法律规定的各项保护制度和涉及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长江保护法》涉及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内容为重点开展清理工作。
《长江保护法》中涉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条文主要为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和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经清理,我市交通运输部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与《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结合开展《长江保护法》宣传解读工作,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配套规定的制定,推动长江保护法有效贯彻实施。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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