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1-51663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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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武水支〔2021〕2号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水路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指由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及其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日常巡查、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支队要根据本办法和全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使用由支队统一配发执法记录仪,并逐步实现远程实时数据传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按本制度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章 巡查与检查
第七条 日常巡查与行政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监督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填制专项检查表格和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十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信息平台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强制
第十九条 行政强制的内部审批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具体遵照《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记录数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队综合部应建立供执法案卷及其资料集中存储的专用场所。各大队应在办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之日起15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上报支队综合部。与案件相关的执法记录数据的保存期限与卷宗一直
执法人员在录制完巡查、检查的音像资料以后,不得自行保管,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所属大队的专用储存器中。
第二十六条 支队综合部应加强对执法全过程档案数据的保存维护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支队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大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行情况应被纳入年度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各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的,由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报支队领导同意后,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坏,随意删除、修改执法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害、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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